中国质量新闻网讯(广岛) 对食品接触用塑料制品,国家有明确的要求和规定,从原材料树脂、添加助剂的选用,到生产现场管理、质量控制、包装运输等,都有相关国家标准要求,企业应严格按照相应标准规定生产经营合格的产品。不过,有些企业却背道而驰。
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的2022年第1期北京市食品相关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显示,该局组织并且开展了食品用塑料制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共抽样检验637组批样品,其中18组批样品被检出实物质量不符合有关标准。
中国质量新闻网梳理发现,有15家企业销售的食品用塑料制品被检出标签标识、负重性能项目不合格,涉及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丰台店销售的一次性塑杯、北京晨诺永鑫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休闲杯、北京景泰兴达超市销售的利兵饮杯、北京龙翔永旺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一次性塑杯、北京市鑫绿都便民生活超市连锁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销售的一次性塑料杯、北京李桥凤英商店销售的乐咚咚加厚型塑杯、北京兴寿鸿家超市销售的航空杯、北京市伟客隆商贸有限公司十八分公司销售的170晶莹杯(一次性塑料杯)、北京琴盛荣泰商贸中心销售的塑杯、北京奥北张龙商贸中心销售的健康杯、美廉尚品(北京)超市连锁有限公司销售的快乐杯、北京优购美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一次性塑料杯、北京鼎盛万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销售的水晶杯、北京丝欲莱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便利杯、北京丝欲莱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饮水杯。2家企业销售的食品用塑料制品被检出负重性能项目不合格,涉及北京福源精致飞凡鲜生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休闲塑杯、北京客隆家家超市销售的快乐杯。
据悉,标签标识作为通过文字、图形、符号等说明产品质量、使用方法及其他内容的一种信息载体,不仅是生产经营者对产品质量做出的一种承诺,也是对产品性能、用途、需要注意的几点的说明。完整的标识标签不但可以传递质量安全信息、确保可追溯性、保护知情消费权、指导使用者正确使用,同时还能够更好的降低交易成本、规避风险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 4806.1)规定,标签标识需要包括标识内容、符合性声明、食品接触标识、特殊使用上的要求信息以及标识位置等内容。本次抽查发现部分食品用塑料制品产品未标注符合性声明、未标示树脂名称,标签标识项目不符合规定标准要求。影响消费者、用户对该制品是不是适合接触食品作出判断,易造成不合理使用。
负重性能反应了一次性塑料水杯的支撑性。《塑料一次性餐饮具通用技术方面的要求》(GB/T 18006.1)规定,一次性塑料水杯负重前后高度变化应不大于5%。本次检验发现部分塑料水杯产品材质软,负重性能项目不符合规定标准要求。当盛装高温饮品时,易发生变形,导致烫伤。
另外,北京物美超市有限公司古城店销售的加厚保鲜袋被检出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酯(DEHP)项目不合格。
据了解,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酯(DEHP)常作为塑料制品的增塑剂,用于增加塑料的弹性和韧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GB 9685)规定,PE材质中不得检出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酯(DEHP)。本次检验发现个别PE材质的保鲜袋产品含有邻苯类增塑剂。含有增塑剂的产品与食品接触时,增塑剂可迁移至食品中,影响人体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