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不服,于2023年6月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6月6日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于全国12315举报平台在2023年5月24日作出的不予立案的具体行政行为。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的问题调查核实,重新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5月5日拼多多平台店铺“某百货大全”,支付花费4.59元购买网店标题宣称“一次性手套”一份,商家通过极兔速递发出,本人于2023年5月9日签收。申请人发现问题后,于2023年5月12日在全国12315平台做实名举报。2023年5月24日申请人于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www.12315.cn)的举报告知书得知不予立案,理由:详见附件。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回复不予认可。申请人于2023年5月12日在全国12315平台实名举报商家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附上营业执照、店铺详情、产品照片等相关图片,并对商家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逐一列举说明。通过图片能够正常的看到商家销售的是无合格证,无执行标准、无生产许可证号、无耐受温度、无厂名厂址等重要信息、属于典型三无产品,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风险隐患。被申请人称,经查,被举报人销售的该款手套可提供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等证明,对于产品未标识不全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我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停止销售。一、申请人表示并未看到相关材料,不知道所检测的产品与申请人所购买的产品是不是为同一产品同一批次,也不知道所检测的项目是不是满足相关国家执行标准,根据执行标准中规定“出厂检验,每批产品均需由生产企业质量检验部门抽检,经检验合格,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销售。型式检验,产品正常生产情况下,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申请人作为消费者,有权懂产品的线平台有附件上传页面,商家既然提供了被申请人为何没有上传?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这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这个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来得到的的,并处没收违法来得到的。被申请人发现商家销售的是标识不全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产品,不适用责令改正,故被申请人法律适用错误。未充分、全面履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令及总局第20令规定的充分、公平、全面、程序合法的原则,属于典型形式上履行告知义务,故申请行政复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依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一样的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综上所述,此被申请人的不立案行政行为导致申请人购买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涉嫌虚假宣传欺诈的产品无法退货退款(由于购物平台在商家发货10天后就会自动确认收货打款给商家,商家由于申请人拆包使用不予退货退款,被申请人找不到商家不予追究结案,商家更加不会办理退货退款)、食用到不符合食品安全的产品对身体健康产生的影响无;损害消费者的财产权、对买产品质量和检测报告等的知情权、身体健康权等合法权益,故此行政行为与申请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消费者投诉举报书、举报详情页、产品照片及快递单、周某身份证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2023年5月1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举报常熟某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也称“被举报人”),称其于2023年5月5日在拼多多电子商务平台被举报人店铺“某百货大全”支付4.59元购买到的“一次性手套TPE家用食品级加厚塑料薄膜餐饮厨房美发烘焙防水替PVC退货包运费”(以下称一次性手套)1份,认为一、产品无合格证、无执行标准、无生产许可证号、无耐受温度、无厂名厂址等重要信息,属于典型三无产品,无权威认证无法对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进行安全性评估,违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之8产品信息要求;二、塑料保鲜膜套有明显刺鼻气味,违反《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之4.2感官要求;三、商家没办法提供《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要求检测所有项目的报告,侵害消费者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风险隐患。请求市场监督局依法对商家调查,并将处理结果和相关的产品证明报告回复举报人。针对上述举报事项,被申请人依法进行了调查核实,发现被举报人所售案涉一次性手套由张家港某胶业有限公司生产,厂家持有生产许可证,产品有执行标准及检验结果合格的检验报告,其包装上标注质检合格字样,但未标注生产厂厂名、厂址,被举报人亦未履行销售者进货查验义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食品相关这类的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依法向被举报人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改正,于2023年5月24日报经负责人批准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5月24日将上述处理结果告知了申请人。
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事项的处理,主体适格,程序合法,法规适用正确,处理适当。(一)举报处理主体适格: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八条,《食品相关这类的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等相关规定,被申请人依法有权调查处理申请人举报的被举报人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和法规线索的行为。(二)被申请人根据对举报事项的核查情况,作出不予立案决定正确:经被申请人依法调查核实:1、被举报人所售案涉一次性手套系从张家港某胶业有限公司采购,该生产企业持有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具备生产案涉产品的资质许可;2、案涉产品有执行标准及检验结果合格的检验报告,其包装上标注了质检合格字样;3、但产品包装上未标注生产厂厂名、厂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六条之规定;4、被举报人亦未履行销售者进货查验义务,违反了《食品相关这类的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因此,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食品相关这类的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于2023年5月24日向被举报人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改正,并于当日报经负责人批准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关于案涉产品包装上未标注执行标准、生产许可证编号的问题,非被申请人管辖范围,被申请人将该线索依法移送至生产厂商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三)被申请人处理案涉举报事项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处理适当: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不是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能延续十五个工作日……”,《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12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线日根据核查结果报经负责人批准决定不予立案,并于当日将举报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上述处理程序合法,处理适当并符合法律规定。
二、申请人复议申请主张及理由不能成立:1、法律和法规规章并未赋予申请人有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要求被申请人重新调查处理的权利,该请求的提出于法无据。2、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线索依法进行了核查,根据核查情况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将不予立案处理结果告知了申请人,履行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3、被举报人已按被申请人责令改正之要求停止销售案涉一次性手套,被申请人依法不再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处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合法合规,应予以维持。申请人的主张不成立,恳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1.法条节选;2.《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1份、全国12315平台网页截图3张、举报人上传的附件(消费者投诉举报书1份、图片15张);3.《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网页截图7张、照片6张、合格证明、送货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及证书明细、检验报告共9页、被举报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责令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4.《案件来源登记表》《不予立案审批表》;5.案件线索移送函。
经审理查明:2023年5月1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举报常熟某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称其于2023年5月5日在拼多多电子商务平台被举报人店铺“某百货大全”支付4.59元购买到的“一次性手套TPE家用食品级加厚塑料薄膜餐饮厨房美发烘焙防水替PVC退货包运费”1份,认为一、产品无合格证、无执行标准、无生产许可证号、无耐受温度、无厂名厂址等重要信息,属于典型三无产品,无权威认证无法对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进行安全性评估,违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之8产品信息要求;二、塑料保鲜膜套有明显刺鼻气味,违反《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之4.2感官要求;三、商家没办法提供《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要求检测所有项目的报告,侵害消费者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风险隐患。请求市场监督局依法对商家调查,并将处理结果和相关的产品证明报告回复举报人。针对上述举报事项,被申请人依法进行了调查核实,发现被举报人所售案涉一次性手套由张家港某胶业有限公司生产,厂家持有生产许可证,产品有执行标准及检验结果合格的检验报告,其包装上标注质检合格字样,但未标注生产厂厂名、厂址,被举报人亦未履行销售者进货查验义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食品相关这类的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依法向被举报人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改正,于2023年5月24日报经负责人批准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5月24日将上述处理结果告知了申请人。2023年5月25日,被申请人将本案案件线索移送给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消费者投诉举报书、举报详情页、产品照片及快递单、周某身份证复印件;2.《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1份、全国12315平台网页截图3张、举报人上传的附件(消费者投诉举报书1份、图片15张);3.《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网页截图7张、照片6张、合格证明、送货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及证书明细、检验报告共9页、被举报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责令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4.《案件来源登记表》《不予立案审批表》;5.案件线索移送函。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八条,《食品相关这类的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之规定,被申请人依法有权调查处理申请人举报。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不是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能延续十五个工作日……”,《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12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线日根据核查结果报经负责人批准决定不予立案,并于当日将举报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程序合法。
经被申请人依法调查核实,被举报人所售案涉一次性手套系从张家港某胶业有限公司采购,该生产企业持有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具备生产案涉产品的资质许可,案涉产品有执行标准及检验结果合格的检验报告,其包装上标注了质检合格字样,但产品包装上未标注生产厂厂名、厂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且被举报人亦未履行销售者进货查验义务,违反了《食品相关这类的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故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食品相关这类的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对被举报人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改正,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关于案涉产品包装上未标注执行标准、生产许可证编号的问题,非被申请人管辖范围,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25日将该线索依法移送至生产厂商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