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塑料制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方案细则
2024.06 清洁洗护

  为加强流通领域塑料制品质量监督,有效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2020年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制定本监督抽查实施方案细则。

  (三)从被抽检人销售柜台、门店、商场等待销商品中现场随机抽取所需样品,依法开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抽检。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和检验报告,对销售夏令商品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

  本次监督抽查由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承担完成,并按抽、检分离制度的规定要求开展工作。

  抽样人员在事先不通知经销单位的情况下,在经销单位存放合格待销商品的场所(销售柜台、卖场、商场等),从同一地点、同一类别、同一货号的样本中随机抽取,抽取的样品必须经受检单位确认,样品一经抽取,应立即封样,且不允许调换。

  在实际抽样中:A、产品采用企业标准必须让企业在7天内提供企业标准;B、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所抽样检验样品(需购买)、备用样品均应采用防拆措施进行封样,并贴上加盖抽样单位公章(抽样章)的封条,抽样人员(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和被抽样销售代表在封条上签字(盖章)确认,并注明抽样日期。检测样品应由抽样机构带回送达检验机构确认检验,备样可存放于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封存于被抽检单位处。如备样封存于被抽检单位处,被抽检单位有妥善保存备样的义务,备样若有损坏遗失等造成不可以进行复检的情况,视同被抽检单位放弃复检的权利。

  1、根据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各商品相关的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评价规则及上述未提及但现行有效的其他有关标准进行抽查检验,对所定的抽查检验项目做综合判定,并作出结果认定。

  检验报告应当明确检验结论。检验结果的判定分为“所检项目符合本次监督抽查要求”“不合格”、和“所检项目符合企业规定要求,不符合国家(行业、地方)规定要求”三类。

  被监测者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测结果确认书之日起15日内,向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复检申请。逾期未提出书面复检申请的,视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

  对判定的不合格商品进行复检时,按以下方式来进行:被抽检人应向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复检申请,承检单位在收到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复检通知书》后,才可以进行复检。

  对不合格样品复检时,可以在原样上进行的,应采用原样检验。不可以在原样上进行的,需向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说明原因,经同意后,采用备用样品检验。复检费用由申请人向复检机构先行支付,不支付或逾期支付复检费用的,视为自动放弃复检权利。复检结论与初检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与初检结论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承担。

  复检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按照原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评价规则或细则所规定的检测验证的方法、判定规则等对与异议相关的检验项目进行复检,并将复检结论及时报送组织复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由组织复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书面告知复检申请人。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1、抽样要求:抽检单位应按此方案做好抽样检验、信息统计和反馈等工作;合理分配样品分布,确保抽检结果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抽取的样品应有密封和防拆封措施,以保证其完整性、真实性,包括附在样品上的使用说明及别的信息;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必须分别封样。

  2、检验要求:检验单位要严格按照抽查规范开展检验工作,确保检验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对于检验中发现的严重质量上的问题商品,承检单位要迅速将相关信息报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处理,防止危害扩大。

  3、报告送达要求。检测结果经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确认后,承检机构依据任务下达部门要求,按期完成文件寄送、信息录入、材料报送等工作。

  4、信息管理要求:抽查信息由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在抽检前以及检验过程中不得泄露任何有关检测及样品检测信息;未经批准和法定事由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检验信息。

  5、样品处理要求:本次塑料制品所有检验项目都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要求检验。所检样品经检验后破坏严重、不做退还。承检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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