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刘嘉)记者从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获悉,2022年,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共办理行政处罚案件524件,罚款9190万元。近日,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具有典型意义的10件典型案例,涉及利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非法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偷排超标有毒污染物、伪造监测数据、违法占用湿地等方面。
哈尔滨某防水公司在日常生产防水材料过程中,用水喷淋原理过滤生产中产生的废气,经过滤后的油水混合物属危险废物(石油烃类物质)。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姜某既未按规定安装油水混合物净化处理设施,也未将油水混合物交由专业危废处置机构处理,放任其公司厂长随意倾倒危险废物。2018年至2019年间,倾倒油水混合物重约20余吨。经鉴定,土壤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30万元。2020年以来,姜某串通哈尔滨市香坊区有关部门人员将该公司产出的油水混合物倾倒在排雨水井内,倾倒的污染物通过该井流入马家沟河,造成河水严重污染。经鉴定,地表水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60万元。现马家沟污染区域已修复完毕,清除污染费用及环境应急检测费用合计36.24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应当以污染自然环境罪追究刑事责任,部分被告人因污染自然环境、破坏生态损害公共利益,还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对被告单位判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对姜某等六被告人分别判处一年三个月至九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5万元至5千元不等罚金;判处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赔偿生态环境损害、环境检验测试和清理马家沟污染费用共计人民币126万余元;责令通过全省范围内发行的纸质媒体或电视台公开赔礼道歉。
哈尔滨市道外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哈尔滨某塑料制品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将非法收集的大量废机油桶等塑料制品堆放在地面,后经水洗、加热、造粒等工艺进行处置利用。
经调查,现场含有废机油桶的废旧塑料打包压块5.7吨、废机油桶和其他废旧塑料混合包装物2.07吨,共计7.77吨。哈尔滨市道外区生态环境局委托第三方检验测试公司开展检测,生态环境部门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和第三方检验测试公司检测结果,认定现场发现的物品为危险废物。该塑料制品厂涉嫌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利用经营活动。
该塑料制品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哈尔滨市道外区生态环境局依法将该案移送至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做进一步调查处理。该塑料制品厂已停产关闭,厂内设备、原料、产品已清理完成。
齐齐哈尔市生态环境执法部门现场检查发现,齐齐哈尔某农场生活垃圾污水处理厂存在排放的废水释放刺鼻异味、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在线监控数据异常、生产台账记录不清等问题,经现场采样,生态环境部门按照不正常运行污染治理设施超标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对企业依法履行行政处罚流程。为查找超标原因,追溯可疑污水来源省、市两级执法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该生活垃圾污水处理厂周边全部工业公司、居民区及污水井管道进行排查,启用无人机巡查并调取问题点位井附近“天眼”监控摄像头,锁定了嫌疑吸污车。通过联合市公安局对橡胶厂进行突击夜查,最终确定了周某某未办理营业执照、排污许可证等经营许可手续,私自将生产胶粉产生的废水存入两个蓝色大罐中,并雇佣吸污车将蓝色大罐中的废水抽排至北大荒康庄路污水厂西500米的污水井中的违法事实。
周某某涉嫌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排放标准,排放有毒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齐齐哈尔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规定,将该案移送至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检察部门也已提前介入,计划进行公益诉讼。
佳木斯市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对桦川县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污水总排口自动监测设备做检查,在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操作日志中发现多次修改痕迹,执法人员调取了自动监测站房门口的监控视频,并对桦川县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翁某、技术员李某和该企业自动监测设备第三方运营单位运营人员栾某进行了询问,三人均否认修改过自动监测设备数据。执法人员立即对监控视频和设备修改记录进行比对排查,并对在设备修改时段曾出入过自动监测站房的翁某、李某、王某、赵某进行分别询问,最终李某承认曾修改过总磷自动监测设备的斜率,并指导赵某修改了总氮自动监测设备截距。
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将该单位环境违法行为相关证据收集完毕后,将该案件移送至佳木斯市公安局直属公安分局依法处理,佳木斯市公安局直属公安分局依法立案后移交桦川县人民检察院,向桦川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2年3月11日,桦川县人民法院判决如下:判处桦川县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30万元;判处被告栾某、郑某、李某、王某、赵某污染环境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至八个月不等,共计判处罚金7万元。
大庆市生态环境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周边空气中异味较明显,经执法人员对该区域涉气企业排查,确定异味来源为大庆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大庆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应急管理与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进行夜间突击检查,发现该公司环评批复要求其产生的废气采取“一级酸洗+两级水洗”方式进行处理后排放。现场检查时,该公司一级酸洗设施的加酸喷淋泵停用,2个降温釜、4个结晶釜内产生的废气未经一级酸洗设施处理,直接进入两级水洗设施处理。该公司涉嫌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大庆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自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日内,修复废气处理设施中的加酸喷淋泵,拆除第一级水洗罐废气进口处的一个直径约15厘米的敞口塑料管,按照项目环评批复和环保验收要求产生的废气全部经“一级酸洗(5%盐酸溶液)+两级水洗”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对该企业处罚款20万元,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对相关责任人行政拘留。
鸡西市生态环境局联合鸡西市公安局对梨树区穆棱矿平岗委某非法染料加工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厂现场未生产,无工商营业执照及任何环保手续。经进一步调查发现,该厂于2021年10月开始建设,2022年3月初建设完成,截至现场检查时共调试生产20天。正常生产时每天产生50吨左右生产废水,该厂通过暗管将生产废水排放至厂区西侧坑塘内存放,待水位达到一定位置后,雇佣罐车拉运至牡丹江市八面通狍子沟四队的废弃矿井内和鸡西市恒山区义安村原砖厂内废弃矿井内。执法人员现场对厂区西侧坑塘中废水进行采样,采样检测结果显示生产废水中铜离子含量为376 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9-1996)中总铜排放标准限值10倍以上。该厂负责人将生产废水未经处理通过暗管排放坑塘内存放,并将坑塘内存放废水拉运外环境排放,存在环境污染行为的主观故意。
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鸡西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违法行为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该工厂处罚款人民币60.8万元,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对相关责任人行政拘留。
七台河市生态环境局联合七台河市公安局、七台河市新兴生态环境局、七台河市勃利生态环境局、勃利县公安分局分别对勃利县、新兴区辖区内石墨加工企业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某企业将生产石墨过程中压滤产生的废水利用地下井、旱厕进行偷排,或直接排放至人工林地,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公安机关第一时间对企业相关人员进行控制,并对生产原料、产品、设备实施查封扣押。同时,联系七台河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监测人员对现场的生产废水进行采样,经检测,现场废水的汞、砷、铅、镉、铬等重金属指标均存在超标,最高超出指标限值68倍。
该企业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七台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将案件移送至七台河市公安局,目前,共计抓捕犯罪嫌疑人30余人,刑事拘留8人。
鹤岗市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对鹤岗市某煤化工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同时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技术人员对熄焦池的清水池进行现场采样,监测报告显示化学需氧量805mg/L,石油类3.46mg/L、挥发酚16.6mg/L,三项指标均超出《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表2水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4.37倍、0.384倍和54.3倍。该企业行为涉嫌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
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鹤岗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企业立即停止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实施限制生产自2022年7月30日起至2022年9月29日止降低产量40%、减轻生产负荷40%,并对该企业处罚款65.6万元。
鹤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根据移交的鹤岗市某水库管护中心涉嫌违法占用湿地案件线索进行现场检查核实,发现该管护中心未经审批在清源湖景区内违规建设2处斑块建筑物,该2处斑块所处位置在黑龙江省政府公布的《黑龙江省湿地保护名录》内,斑块内有临时建筑物和附属娱乐设施,涉嫌违法占用湿地。经与鹤岗市林业和草原局会商对接,委托其对管护中心违法占用湿地的面积进行专业评估,鹤岗市林业和草原局出具的调查报告显示,违法占用湿地的面积为849.62平方米,其中永久性占用面积280.84平方米,临时性占用面积568.78平方米。
该管护中心的行为违反了《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五条第九项的规定。鹤岗市生态环境局依据《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依法责令其1个月内拆除违法建筑,半年内恢复原状,并作出永久性占用和临时性占用罚款共计3.4万元的罚款,目前该违法企业已自觉履行缴纳罚款。
伊春市铁力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线索,会同生态环境和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大队对某废机油回收公司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该公司在未核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情况下,收运2.7吨废机油。伊春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对该公司涉案的2.7吨废机油及收运承载废机油的运输车辆予以查封(扣押),并下达了《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检查期间,该公司积极配合,主动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及时联系第三方公司对收运的废机油进行处置,未造成危害后果,并签署《生态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改正承诺书》。伊春市生态环境局结合《黑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裁量,并依据《黑龙江省生态环境领域从轻处罚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清单(试行)》规定,决定对该公司给予从轻行政处罚,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的基础上减少20%,处罚款人民币25.28万元。
鉴于该公司及时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作出书面守法承诺,伊春市生态环境局结合《黑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裁量,并依据《黑龙江省生态环境领域从轻处罚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清单(试行)》第一项“排污单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决定对该公司给予从轻行政处罚。